赵姜
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7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一些地方发放生育津贴要求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只要你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未婚已育妇女没有结婚证这个问题,不应该成为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十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负责人的上述表态,符合十七部门《意见》的方向和要求,体现了以完善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助力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政策善意。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生育津贴发放环节设置了“提供结婚证”等条件,让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遭遇政策障碍,面临实际而具体的困难。这里面大致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沿袭了多年来的“惯例”——认为生育与结婚绝对不可割裂,凡是办理与生育有关的事项,都要求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另一种是在制定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时,明确把“提供结婚证”等要求加到政策制度之中。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与十七部门《意见》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也不符合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方向导向,理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要求办理生育津贴时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主观和客观上都有着不支持、限制女性未婚生育的考虑。这种考虑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毕竟“先结婚再生育”是多数育龄人员的常态选择,也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但现实中婚姻和生育会有一些具体、特殊的情况,比如女性未准备结婚但已怀孕且有生育意愿,或女性已怀孕并有生育意愿但存在因故不愿、不宜、不能结婚的情形,等等。当前条件下,应当客观理性看待女性未婚已孕(育)现象,尊重她们的生育意愿和自主决定,依法维护她们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待遇保障的权利。
还应当看到,随着女性整体上受教育和就业创业环境不断改善优化,以及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地位逐渐巩固提升,女性养育子女的能力也有所提高,主流社会舆论对“单身女性生育”持越来越宽容的态度。比如有不少人认为,由婚姻构成的正常家庭利于儿童成长,但婚姻并不必然形成“正常家庭”和“有益环境”,婚姻关系恶劣的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有时比单亲家庭更严重,因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予以尊重和保障。宽容单身女性生育的社会氛围,契合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政策导向,其良好效果值得期待。
作为贯彻十七部门《意见》的一项措施,“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亟待充分落地落实。各级各地相关部门应广泛宣传这项政策措施,让更多适用该政策措施的当事人应知尽知,以便对相关权利和待遇保障应享尽享。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履职尽责,督导督促有关地方及时纠正“办理生育津贴与结婚证捆绑”等不当做法,对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及人员须依法问责追究,并为权利受损当事人提供顺畅、有效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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